来源:江南电竞 发表日期:2024-02-09 17:19:28 浏览次数:1
2023年10月20日,常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托付利诚查验测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运营的青豆角、青泡椒进行食物安全监督抽检,青豆角甲基异柳磷项目不契合GB 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的要求,青泡椒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契合GB 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的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查验陈述书编号为FS、FS。
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前往津市市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查验陈述》并进行核对。经核实,青泡椒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向武陵区辉佬蔬菜商行收购。青豆角共收购162斤,合计599元,青泡椒合计收购20斤,合计100元。当事人供给上述青豆角、青泡椒的收购单据、快检陈述、供货商营业执照,并对已出售的青豆角、青泡椒进行召回,但因时刻太久,青豆角、青泡椒为快消品,未能召回。
当事人出售的青豆角、青泡椒经抽样查验,不契合GB 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的要求,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则,归于出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用农产品。
鉴于当事人能供给涉案青豆角、青泡椒的收购单据、快检陈述、供货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责任,并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契合《细微违法违规生产运营行为免罚清单(第1批)》(常市监发〔2019〕39号)第五十一条免予行政处罚景象之规则。2023年11月30日,根据《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主张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4日,常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托付利诚查验测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运营的绿心猕猴桃进行食物安全监督抽检,查验成果为氯吡脲项目不契合GB 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的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查验陈述书编号为FS。
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前往津市市谦程商铺送达上述《查验陈述》并进行核对。当事人供给上述绿心猕猴桃的收购单据、快检陈述、供货商营业执照。并对已出售的绿心猕猴桃进行召回,但因时刻太久,猕猴桃为快消品,未能召回。
当事人出售的绿心猕猴桃经抽样查验,氯吡脲项目不契合GB 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的要求,这一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则,归于出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用农产品。
鉴于当事人能供给涉案绿心猕猴桃的收购单据、快检陈述、供货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责任,并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契合《细微违法违规生产运营行为免罚清单(第1批)》(常市监发〔2019〕39号)第五十一条免予行政处罚景象之规则。2023年11月30日,根据《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6日,常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托付利诚查验测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运营的东江湖蜜桔进行食物安全监督抽检,查验成果为联苯菊酯项目不契合GB 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查验陈述编号:No:FS。
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前往津市市绿叶水果店送达上述《查验陈述》并进行核对。经核实,东江湖蜜桔共收购1件10KG。当事人供给了该抽检批次东江湖蜜桔(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的收购单据、检测陈述、供货商营业执照,并对已出售的东江湖蜜桔进行召回,但因时刻太久,消费目标流动性较大,未能召回。
当事人出售农药残留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
鉴于当事人能供给涉案东江湖蜜桔的收购单据、快检陈述、供货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责任,并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契合《细微违法违规生产运营行为免罚清单(第1批)》(常市监发〔2019〕39号)第五十一条免予行政处罚景象之规则。2023年12月7日,根据《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5日,常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托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收购运用的姜进行食物安全监督抽检,查验成果为噻虫胺项目不契合GB 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的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查验陈述书编号为FS。
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前往津市市又一村酒家送达上述《查验陈述》并进行核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此批次姜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4日在津市市小罗干货店收购,合计收购了10斤,10元/斤,当事人供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收购单据、该抽检批次姜的快检陈述,履行了进货查验责任,并照实阐明进货来历。
当事人收购运用的姜经抽样查验,噻虫胺项目不契合GB 2763-2021《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定量》的要求,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归于收购运用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质料。
鉴于当事人能供给涉案姜的收购单据、快检陈述、供货商相关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责任,并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一起参照《细微违法违规生产运营行为免罚清单(第1批)》(常市监发〔2019〕39号)第五十一条免予行政处罚景象之规则,免予行政处罚。